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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请求批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请示》(宁环发[2002]25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治区环保局会同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等部门编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全区“十五”环境保护目标。
二、“十五”期间是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时期,也是改善生态、治理污染的关键阶段。我区环境保护工作一定要从全局出发,统筹规划,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努力完成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重点地区环境质量和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三大任务,重点抓好“一河”(黄河)、“两市”(银川市、石嘴山市)、“五区”(五个重要生态功能区)、“九镇(区)”(九个工业集中的镇和区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和制约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突出问题。
三、要继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限期关闭污染严重企业;所有企业排放污染物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对不能达到要求的,要停产整顿。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预审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银川和石嘴山市区、吴忠市利通区、固原市原州区等区域的空气环境质量要有明显改善,银川市率先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石嘴山市要按期达到国家环境功能区的标准。
四、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新建、扩建一批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功能区,初步遏制生态环境人为破坏趋势。在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防护林建设工程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等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同时,要特别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重要生态功能区抢救保护、重要资源开发区强制性保护和湿地保护工作。加强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证食品安全。抓紧编制全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启动生态省(区)规划工作。
五、加快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大力推进环境管理现代化、环境监测标准化、环境监理规范化、环境宣传普及化、环境信息网络化建设,努力提高各级政府的环境管理水平。继续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切实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引、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改革并完善排污费征收制度,抓紧建立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投资主体多元化,污染治理的企业化、产业化、市场化。
六、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抓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继续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将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保护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与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和各地经济工作考核相结合,对工作有失误或未能完成任务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追究责任。
七、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及时修订、补充、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认真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领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和《计划》实施情况列入重大事项督察范围,每年进行检查、总结,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
八、自治区政府要做好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环境问题和重点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的协调工作。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由计委、财政部门予以支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由经贸部门负责指导和监促;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由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科技部门要围绕环境保护任务组织科研攻关,落实环保科技投入;需要自治区或国家支持的项目,由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分别予以安排和落实,并负责指导和督促。
九、加强《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自治区环保局要按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监测、信息、科技、标准和宣传教育工作,并会同监察厅加强环境执法监督,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各市、县要加强部门、地方之间的配合,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的协调,努力实现“十五”环境保护的目标。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